一、一审原告新丽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派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
2.判令派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元;
3.判令派华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于其新浪官方微博(微博用户名:派华传媒)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需先提交我公司审核、确认),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4.判令派华公司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元。
二、法院判决
1.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
2.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名称为派华传媒的新浪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公开登载声明义务,该声明需要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给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3.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元;
4.驳回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决理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关于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虽然派华公司提到服装、道具及场景等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电影作品并非所有服装、道具及场景等素材的简单结合,即使其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或者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只要各个部分相互组合取得全新的意义,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涉案素材除未包含片头、片尾完整字幕及部分特效内容外,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且电影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故涉案素材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涉案素材已基本涵盖了即将上映影片的全部内容,其必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关于保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本案中,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签署的《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中有关于保密义务的专门约定,且其中已经明确《悟空传》电影内容、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包括剧情、制作进程等在内的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均属于保密义务范围内的秘密。此外,新丽公司在涉案电影拍摄的其他各环节均签订有保密条款。故应当认定新丽公司对涉案素材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行为主体来看,该条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为合法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外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上述规定中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从披露的对象方面来看,该条规定中的“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本案中,派华公司依据其与新丽公司签署的《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法获取涉案素材,该合同约定,在双方洽谈及合作过程中,派华公司对所知悉的新丽公司涉案电影的内容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散播、转述于第三人或自行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新丽公司及派华公司均应永久保守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片内容、剧情、拍摄情况、拍摄内容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派华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派华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两项,一项为其通过百度网盘向其公司以外人员缪旭披露涉案素材,另一项为其将涉案素材以“WKZ”为名上传至百度网盘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之上。关于第一个行为,派华公司明知其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传递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第二个行为,涉案素材最终泄露于互联网之上,系因其将涉案素材上传于百度网盘所致,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考量派华公司是否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新丽公司提交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张培华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雒 欣
书 记 员 任晓彤
来源:知产宝中国十大典型+50件典型案例回顾(一)中国十大典型案例◆(1)最高法院|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最高法院出现不同声音:“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3)(3)北京高院:“MLGB”具有不影响,应予以宣告无效◆(4)北京高院:卡牌游戏“武侠Q传”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等作品元素,侵犯完美世界小说改编权,赔.万元◆(5)上海浦东:永康一恋侵犯平衡身体公司商标权,惩罚性赔偿万元◆(6)广东高院:申请企鹅音箱外观设计专利起诉腾讯,谭发文因恶意诉讼赔腾讯50万元◆(7)《花千骨》换皮游戏二审判决书!江苏高院:玩法规则侵权,赔蜗牛公司0万元!◆(8)浙江高院:“奥普”为驰名商标,风尚公司等公司在其销售产品上复制、摹仿“奥普”“aupu”构成侵权,赔万◆(9)贵州高院:遵义三合镇政府烈士陵园浮雕侵权,赔20万,考虑利益衡平,不予拆除◆(10)厦门中院:厦门德乐盟、兴恒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各罚35万、万,法宝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别判刑5年、4年,并处罚金(二)年50件典型案例(1)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1)最高法院: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应把能够实现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2)最高法院:株式会社岛野的“自行车用变速操作装置”发明专利权1.4、18.2、19.3为功能性特征,被告产品不侵权◆(3)最高法院:如何判断涉及离职员工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4)四川高院:利尔公司给予发明人奖励在相关专利授权之前,不是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应一次性支付专利实施报酬万元◆(5)银川中院:被告产品因缺少涉案专利技术特征H中的“打孔销钉”,没有侵犯“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发明专利权(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最高法院:福州和睦佳侵犯北京和睦家公司“和睦佳”企业字号权、商标权,赔万(全额支持)◆(7)衡水中院:原告诱导取证,且无法证明诱导前已生产侵权产品,不侵权;河北高院:六被告共同实施侵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50万◆(8)延边中院:延吉马路边边饭店侵犯成都马路边公司“马路边边、MALUBIANBIAN及图”商标权,赔2万◆(9)缺。◆(10)上海高院:大众油业使用“DasMobil”“DasMeiFu”,侵犯美孚石油“MOBIL”和“美孚”商标权,赔万◆(11)浙江高院:“MK”案不是反向混淆,澄海建发厂主张万侵权赔偿,不予支持!◆(12)江西高院:江西国窖赣酒v江西赣酒有限公司,赣酒没有侵犯“赣字牌”酒商标权◆(13)山东高院:泉州超日公司“图形+台湾七波威”等标志侵犯泉州七波辉公司“图形+7-POOVE七波辉”等商标权,赔万◆(14)缺。◆(15)广东高院:“九制陈皮”是通用名称,鲜仙乐公司虽不侵犯佳宝公司商标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16)公众平台说本判决书存在违法行为,不让发。◆(17)缺。◆(18)甘肃高院:莉露化妆品公司侵犯“OSM”商标专用权,赔欧诗漫集团50万(3)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北京知产|乐动卓越公司三次通知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阿里云不承担《侵权责任法》36条2款的通知-删除责任◆(20)天津三中院|岳云鹏《五环之歌》并未侵犯乔羽《牡丹之歌》歌词改编权◆(21)内蒙古高院:《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侵犯刘宝平《母亲》剧本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赔50万◆(22)江苏高院:苏绣《华清浴妃图》侵犯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改编权,赔22万◆(23)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