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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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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9.17

以下为今日刊登于《浙江法制报》的全省法院公告:

14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朱加波()浙民初号判决相关人员()浙民特号宣告死亡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肖艳()浙民初号判决汪佳莅()浙民初号判决14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李乐()浙民初号判决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14版

淳安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商根勤()浙民初号开庭14版

建德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黄再升、谢燕()浙民初号开庭14版

宁海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相关人员()浙破7号之一破产14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朱素玲()浙民初号开庭14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刘明帅、夏高秀()浙民初号判决14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董友清()浙民初号开庭陈碎华()浙民初号开庭薛小华()浙民初号开庭陈晓女()浙民初号开庭杨绍源()浙民初号开庭吴小镇()浙民初号开庭李辉()浙民初号开庭孙尚君()浙民初号开庭吴海兵()浙民初号开庭杜智慧()浙民初号开庭池万来()浙民初号开庭李洁()浙民初号开庭黄启春()浙民初号开庭14版

龙港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陈悦心()浙民初号开庭14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张福林()浙民初号判决陈红涛、张国霞、桐乡市天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亿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明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判决张春霆()浙民初号开庭高建林()浙民初号开庭14版

海宁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吴兴其()浙民初号开庭14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沈根云()浙民初号判决14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王永振()浙民初号开庭罗建根()浙民初号开庭14版

安吉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沈金林()浙民初号开庭14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相关人员()浙破16号之一破产2-15版中缝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黄学用()浙民初号开庭2-15版中缝

浦江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徐俊刚()浙民初号判决2-15版中缝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王庆()浙民初号判决郑阳高()浙民初号判决3-14版中缝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郭祖安、郭天平()浙民初号开庭3-----10版中缝

兰溪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相关人员()浙破22号破产相关人员()浙破23号破产相关人员()浙破24号破产相关人员()浙破27号破产相关人员()浙破26号破产相关人员()浙破25号破产4-13版中缝

松阳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朱合新无开庭5--10版中缝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傅贤喜()浙民初号开庭占志标()浙民初号开庭8-9版中缝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版序相关人员()浙10破37号破产11版

杭州互联网法院

()浙民初号

  本院于年7月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肖芄、朱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监庭)

  联系—

  联系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2.调解协议杭州互联网法院

  年9月17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杭余检民公[]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号2幢-53、54室。

法定代表人:张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侵犯案涉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暨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

  2、判令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法制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Finger”App是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一款音乐视频教学类App。

  本院调查发现,从“小米应用商店”下载“Finger”App安装至出厂状态安卓手机,该App在应用商店页面、下载安装过程中均未显示隐私政策,首次运行时也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运行后,该App向用户索取“访问设备上的照片、媒体内容和文件”权限,用户拒绝后,该App即无法正常使用。经查询手机后台权限管理,App已默认开启“读取应用列表”和“后台弹出界面”权限。重新打开App,同意授予“访问设备上的照片、媒体内容和文件”权限后,App继续申请“获取手机号码、IMEI、IMSI”权限,用户拒绝后,App再次无法正常使用。在此过程中,App未弹窗明示收集上述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的功能,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

  经查,“Finger”App在小米应用商店和华为应用市场第三方应用平台分别被下载安装了余万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司登记基本情况、“Finger”App下载安装状态及下载安装量电子数据等。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Finger”App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不特定主体信息安全问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使得公民个人信息面临被违法使用、泄露的风险,给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本院已于年10月29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认为,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Finger”App存在的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停止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位于余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杭州互联网法院

  年6月23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理、黄旭,公司职工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Finger”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秘字[]号)、《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于年9月9日前对“Finger”App进行全面整改,即“Finger”App存在的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等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年9月9日完成前述第一项承诺的整改内容,并由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APP个人信息收集合规检测,若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Finger”App仍存在有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对“Finger”App做全面下架整改直至检测通过;

  三、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精确定位信息(经纬度信息)1161条、手机设备号信息(IMEI)条等,相关信息删除情况由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查询、确认;

  四、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侵害“Finger”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治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向社会公众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案涉App首页的致歉信持续置顶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再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并自觉接受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若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前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其相关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认,将自愿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支付5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全部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年9月9日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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