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民骆女士价值元的快递货物丢了,快递公司只赔60元。
骆女士不认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局介入后,骆女士获得了元的赔偿。
快递丢了,你会怎么做呢?
货物丢了,快递公司只赔3倍快递费
前不久,桂林市民骆女士用元买了台多功能蓝牙键盘,花了20元快递费,通过一家快递公司从临桂送给在武汉读大学的女儿。谁知,过了两个星期,女儿仍未收到键盘。
经多次查询,快递公司承认由于工作失误,键盘已经丢失,并答应赔偿骆女士的损失。骆女士认为应当得到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骆女士在托运单上面签字认可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托运费用的3倍,所以只能赔60元。
“元的键盘,丢失就赔60元,这太离谱了。”骆女士不接受这样的赔偿。双方几经协商,快递公司最终只同意增加元,骆女士仍认为不合理,向临桂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快递公司承认包裹遗失确系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对于赔偿额,相关负责人拿出了公司制定的快递运输条款,其中的保价条款规定:
责任期间内,我公司对所承运快件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其责任限额按托运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该负责人还称,他们的依据为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快递公司认为,由于骆女士在托运包裹时没有保价,而且签了字,就表示接受了约定条款。
工商介入按《合同法》拿回大部分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骆女士物品的丢失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企业,《邮政法》此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国家邮政提供的邮政服务。在物件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因此,快递公司的免责理由不合理,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
工商人员说,依照《合同法》“货物的损毁、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快递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骆女士的损失。
经工商执法人员向快速公司阐述《邮政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终,该快递公司向骆女士赔偿了元,骆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看似合法合理,其实暗藏陷阱。”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说,在日常受理的快递投诉中,货物丢了只赔运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快递公司往往振振有词,实际是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的概念,达到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责任的目的。
快递公司所谓的“快递”实际上属于“货物快递”,也就是货物物流运输,这跟邮政的快递不是一回事;快递服务合同实际上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所谓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容易产生对寄件人不公平的问题。
所以,你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吗?都是怎么处理的?
快告诉身边的朋友吧,别被快递公司坑了。
来源|桂林晚报
编辑|刘洋洋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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