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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高级职称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长期在藏工作的优秀汉族专业技术人才们: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里面众多事项都进行了“大改革”,与许多人的培养提升息息相关,西藏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的相关知识,精心策划了“一图读懂”,专门划了重点,记得收藏哦。
政策-
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西藏特培),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特培是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民委、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七部委联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一项专门针对西藏专业技术人才的特殊培养计划。
第三条西藏特培包括内地培养和专家服务两项内容。内地培养是指每年从西藏选拔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内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特殊培养和实践学习。专家服务是指每年组织1批专家服务团到西藏开展咨询、义诊、讲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活动,加快西藏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促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的传播、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西藏特培的工作目标是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采取实际工作锻炼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紧贴岗位需要和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骨干队伍,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学员选拔
第五条选拔范围:
(一)以我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高级职称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并可选拔部分长期在藏工作的优秀汉族专业技术人才;
(二)重点选拔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教育、卫生、农牧、科技、工程等基础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并有针对性地选拔培养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市场营销、矿产资源等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的四类区,下同)、基层一线〔即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下同〕、边境县工作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往届西藏特培学员一般不列入推荐对象。
第六条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及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
(三)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课题研究和学术技术水平,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科研成果,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急需紧缺专业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边境县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至初级职称;
(五)参加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
(六)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史或可能影响正常培训的其它类疾病。
第七条选拔程序:
(一)印发通知。每年年初,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求,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培养重点领域,科学合理分配年度人选名额,印发选拔通知。
(二)单位推荐。符合条件者由本人填写《少数民族特培学员申报表》(附件1),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公示推荐,经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审议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所报人选进行审议,将学员研修方向进行归类、综合平衡,确定学员人选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落实培养单位。每年上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本着优质资源优先安排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协调落实学员培养单位,发放报到通知书。培养单位落实后,派出单位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和业务短板,与特培学员签订《西藏特培学员培养任务书》(附件2),明确可量化可操作的培养任务,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制定培养方案。特培学员到培养单位后,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加强学员与培养导师的前期对接。培养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培养需求、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在充分征求学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签订可量化可操作的《西藏特培学员培养方案》(附件3)。
第三章学员管理
第八条学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培养专业和培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学员赴培养单位学习前,须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学员训前培训,掌握了解特培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政策以及学习和纪律要求。
第十条学员在特培期间按在岗对待,并享受派出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工资、福利及各种津补贴不变。培养期间一律不得休假,不得随带家属和其他人员,不得擅离培养单位。
第十一条学员要严格遵守特培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分别向片区负责人、培养单位、派出单位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二条学员因病(事)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病(事)假或中断培养。因病(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培养单位口头批准。因病(事)请假3天以上10天以下的(含10天),经片区负责人、培养单位书面同意后报派出单位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因病(事)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含30天),须填写《西藏特培学员请销假审批表》(附件4),经派出单位、片区负责人、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因病(事)请假30天以上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批准可中断培养,不进行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学员应严格执行党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规定,参加培养单位的党组织生活。
第四章学员考核
第十四条学员培养期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员考核分为普通学员考核和片区负责人考核,考核不限定优秀比例。
(一)普通学员考核。由派出单位、培养单位和培养片区考核三部分组成,可通过会议述职、专家评议、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1.派出单位考核。重点对《西藏特培学员培养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西藏特培学员派出单位考核表》(附件5)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2.培养单位考核。重点对《西藏特培学员培养方案》签订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西藏特培学员培养单位考核表》(附件6)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3.培养片区考核。重点对学员培养期间在岗情况、请销假情况等组织纪律方面进行考核,并在《西藏特培学员培养片区考核表》(附件7)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二)片区负责人考核。由派出单位、培养单位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核三部分组成,可通过会议述职、专家评议、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1.派出单位考核。重点对《西藏特培学员培养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西藏特培学员派出单位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2.培养单位考核。重点对《西藏特培学员培养方案》签订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西藏特培学员培养单位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西藏特培片区负责人考核表》(附件8)进行量化赋分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普通学员考核。派出单位、培养单位和培养片区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均为80分以上的结业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其中一项在60分以下的结业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二)片区负责人考核。派出单位、培养单位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均为80分以上的结业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其中一项在60分以下的结业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片区负责人结业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优秀特培学员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结业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收到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培学习的;
(二)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3天以上的;
(三)严重违反培养单位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
(四)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结业考核相关材料或报送的结业考核材料无考核意见和推荐考核等次的;
(五)未签订培养任务书、培养方案的;
(六)不服从片区负责人管理等其他违反西藏特培纪律的。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确定为优秀考核等次的学员,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任职年限可减少一年,视为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达标,免于任现职期间职称业务考试,在职称评审时可作为一项省部级获奖加分项。
(二)确定为合格考核等次的学员,视为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达标,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职称业务考试加10分。
(三)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的学员,不享受优秀、合格学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优惠政策,不得再次参加西藏特培。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在结业考核通报印发次年起三个年度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十九条特培学员在享受免试或加分政策时,持《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结业证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审核登记备案。同时,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做好学员享受优惠政策登记建档工作。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负责西藏特培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和配套政策制订;
(二)负责指导、监督、评估西藏特培工作,及时总结西藏特培工作经验成效,加强西藏特培工作的宣传;
(三)建立学员片区管理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具体负责学员内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员训前培训、返岗学员交流座谈会和区内外西藏特培工作回访;
(五)加强特培工作信息化建设。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西藏特培工作数据库,建立特培学员、培养单位单位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学员在培养过程中以及返岗后的有关情况;
(六)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特培学员慰问交流座谈会、优秀培养单位和优秀特培学员导师评选表彰等工作;
(七)负责片区负责人结业考核。在《西藏特培片区负责人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八)汇总发布学员结业考核结果,颁发学员结业证书,做好学员享受优惠政策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项特培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特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实际情况,上报年度特培需求方案。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学员的选拔推荐、跟踪管理与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特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特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认定并处理;
(二)加强特培学员培养期间的日常监管和返岗后的使用,按要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特培学员返岗后作用发挥情况;
(三)学员学成返岗后,在课题研究、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派出单位职责:
(一)积极在本单位开展特培工作的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特培学习;
(二)建立本单位特培学员数据库,做好动态管理;
(三)主动与培养单位对接,介绍学员所从事工作、专业技术特点等情况,以便培养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对学员提出具体的培养任务,制定契合实际、可量化可操作的年度培养任务,与学员签订《西藏特培学员培养任务书》;
(四)不定期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培养单位、特培学员沟通,与学员培养单位共同做好学员培养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五)学员在学习期间,除提拔使用外,应保留其原岗位及职务,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动。不以单位工作需要等事由随意要求特培学员提前返岗或中断培养;
(六)做好特培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在《西藏特培学员派出单位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及时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员考核情况;
(七)做好返岗学员使用。有计划地安排其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在项目申请、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学员返岗满三年后填写《西藏特培学员跟踪培养回访表》(附件9),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特培学员返岗后作用发挥情况。
第二十三条培养单位职责:
(一)根据学员自身情况和派出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师资状况,切实落实“导师制”培养方式,为学员一对一安排导师。根据学员知识结构、能力现状和业务需要,为学员量身制定订单式、个性化的培养方案,与导师、学员签订《西藏特培学员培养方案》。采取让学员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升学员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完善学员日常管理办法,建立学员培养档案,包括学习期间考试学习成绩单、学习总结等。落实学员请销假、定期报告学习情况等有关制度,掌握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动态,与学员派出单位共同做好学员培养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学员派出单位反馈学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三)健全学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具体办法,畅通联系渠道,积极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四)建立完善学员培养考核制度,实施评估培养效果,及时调整培养方案。根据培养内容安排,科学制定培养质量评估标准,做好特培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在《西藏特培学员培养单位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倡导和学员建立长期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西藏与内地的合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片区负责人职责:
(一)及时传达学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特培政策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负责片区特培学员的总联络、总协调工作,解决片区特培学员反映的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及时收集整理片区特培学员学习、科研、实践等活动图片资料,并编报季度工作简报;定期组织片区特培学员开展文化和学术交流活动;梳理年度工作,总结学术成果,编报片区年度工作总结和成果汇编;
(三)督促片区学员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学习、工作情况;
(四)协助培养单位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片区特培学员报到、培养期间请销假等相关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片区特培学员填写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西藏特培学员片区负责人满意度测评表》(附件10);
(六)做好普通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在《西藏特培学员培养片区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厅发〔〕35号)、《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学员结业考核办法》(藏人社办〔〕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编辑:隆琼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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