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经新疆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新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赵新尉
赵新尉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经查,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调动、退休、选拔任用及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赵新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按照预算核拨国家财政资金,将预算款挪作他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众所周知,新疆的所谓“三股势力”,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
中国边疆安全与否,少数民族地区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与繁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
今年10月1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6周年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会上,俞正声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时期,也是新疆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阶段。
俞正声表示:要深刻认识当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面临的严峻形势,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同时,切实解决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打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要扎实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三股势力”特别是暴力恐怖势力,是祸乱新疆的最大危害,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要握紧重拳、主动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毫不动摇地与“三股势力”做坚决斗争。
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周强强调,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复杂性,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审理暴恐案件,毫不动摇地与“三股势力”做坚决斗争,坚决打掉暴恐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经济、民生领域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紧密结合新疆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深层次问题。
延伸阅读①中纪委解释“妄议中央”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就《党纪处分条例》有关问题回答网友提问。
问:《条例》当中,这一次专门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把这一项作为了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写入咱们的新条例当中应该怎样去理解呢?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我们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延伸阅读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原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西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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