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养老金这样发河北出台机关事业单

昨日,河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新人”: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中人”: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

对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年1月1日至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对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不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不进行调整。

“老人”: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

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

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

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等人员

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享受原工资%的退休人员

享受原工资%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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