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文载于《人文杂志》年第3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至年间,英国政府不断责难西藏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至年间,它宣称西藏类似于英联邦内的“自治领”。至年间,它宣称西藏是“有限独立”的,中国对西藏拥有的只是“模糊的宗主权”。至年间,它宣称“西藏的地位不明确”。总之,它声称西藏是中国“宗主权”下的“自治国家”。它所说的“自治”实际上是分裂西藏,制造西藏“缓冲区”。无论它如何挑战中国的治藏主权和责难西藏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它阻挡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
关键词:模糊的宗主权英国政府西藏的法律地位
一、至年:西藏等于所谓自治领
英国政府在年西姆拉会议上提出中国对西藏拥有的是“宗主权”而非主权30年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转折,英国政府再次于年开始就西藏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做文章,以“宗主权”挑战中国的治藏主权,企图制造分裂。
1.“实际上的自治”的提出
英国政府本身对宗主权的含义也模糊不清,因而加以讨论。年1月8日,英国印度事务部官员皮尔(Peel)致电外交部官员阿什利·克拉克(Ashleyclarke),询问“宗主权”一词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以“依附”(dependent)一词“来解释宗主权,是否最为合适”;之所以将“宗主权”一词用之于中国,难道不是“该词的确切含义是‘由于一定程度上的效’”。7月7日,英国驻华大使薛穆(Seymour)向英国政府提交一份《中藏关系:陛下政府的政策》的报告,提出了相互矛盾的看法:
其一,英国似应停止制造分裂西藏的行为。薛穆也疑问,“宗主权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在间隔30年之后我们一方再次捆绑在西藏问题上?”即是说,为什么还要以宗主权制造西藏问题。他提出:“目前我们承认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以换取中国承诺承认西藏自治”,虽然这一政策“看上去很好,但事实上是否可行?”他还疑问:“迄今为止西藏是了无人烟的荒漠地带,中国控制了西藏会对印度的安全构成真正的威胁吗?”他提出:“从公正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西藏必须视为属于中国范围(Chineseorbit),在姻亲上,思想上,文化上和历史关系上,中国有充分理由证明这一权利。”
其二,继续以宗主权挑战中国的治藏主权。薛穆指责国民政府所说实行西藏自治是“中国努力在恢复对西藏的影响”,是“极大地扩展控制其在西藏的利益,这对我们是有害的”。他宣称要支持噶厦“自治”:“藏人关于‘实际上自治的权利’也有道理,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做的一切证明西藏的‘独立’,还在于个性特征、文化与文明的水平以及按照自己生活方式生存的渴望。”他声称必须反对“西藏必须视为属于中国范围的观点”,英国“很难忍受”中国对西藏拥有合法权益,强调“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头埋进沙子里而对此熟视无睹”,英国必须“在现代世界的环境下重新评估西藏潜在的价值和重要性”。
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矛盾,薛穆提出“将理论上的宗主权和实际上的自治结合起来,强调这是双方都满意的唯一解决方法”。虽然他未给出如何结合的答案,但是清楚地提出了以“理论上的宗主权”实施“实际上的自治”。
2.要求国民政府接受英国提出的“自治”
英国政府在讨论宗主权的含义之时,就要求国民政府接受其所提出的“自治”。年5月,接任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长的沈宗濂取道印度入藏上任。英印政府外长卡罗(O.Caroe)对沈宗濂提出要使西藏成为中印之间的“缓冲区”:“藏人所抱之闭关主义,因交通进步,难以维持,西藏问题将为国际重要问题。英对藏无领土经济野心,但藏为印之屏藩,望成为强国间缓冲地区。”沈宗濂强调指出:西藏是中国的一个省区,国民政府准备给予西藏自治。卡罗反对“中国政府将西藏视为中国的一个省”,宣称“藏人虽然承认满清帝国的宗主权,但是强调自己自年汉人离开拉萨以来是独立的”。他提出:“英印要寻找一个中间的概念,那就是藏人应承认中国的宗主权(宗主权是一个适当的模糊词,使各方感到满意),而中国一方应该承认西藏的地方自治(Tibet'slocalautonomy)。”英国提出的“自治”显然不同于国民政府所说的自治;英国本身混淆“自治”与地方自治。英国外交部官员斯蒂尔(Steele)也指责说:“中国准备承认西藏的自治”,但是“未能解释中国关于自治的态度”。
沈宗濂上任后,英印政府急忙派驻锡金政治专员古德(B.J.Gould)入藏,双方就噶厦与中央政府是否直接协商解决发生争论。沈宗濂指出:国民政府同英国政府在年7月12日就西藏与中央政府进行直接谈判达成文件,“如果噶厦再次提到派遣代表到京谈判解决他们的重大分歧,就将此文件告诉噶厦”。对此,英国政府印度事务部官员哈里森(Harrison)年8月1日致函外交部远东司司长斯泰岱尔·本奈特(SterndaleBen-nett)声称,古德要对噶厦强调“陛下政府并不准备放弃噶厦”,要重申“陛下政府关于任何可能与中国举行的重要谈判的态度”,即噶厦至今为止“并未再次提出直接协商问题”,古德一方面要告诉噶厦此文件“事实上并不存在”,另一方面“有必要提醒噶厦要注意在年西姆拉条约下的”。哈里森特别强调:“年条约第5条规定西藏不能同中国进行谈判或接触”,古德要“告诉噶厦,陛下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未改变,在任何涉及影响西藏条约上的权利或中国宗主权下西藏的自治地位的谈判问题上,西藏将得到陛下政府的支持”。依据英国政府的指示,英印政府外交部致电古德对沈宗濂强调:“陛下政府赞同印度政府的态度,你应提醒西藏政府注意年条约第5条的规定,西藏不得同中国进行直接谈判或达成协议。”“陛下政府欢迎任何友好的解决方案,西藏承认中国的宗主权,中国承认西藏的自治,双方满意地解决边界问题。如果需要,陛下政府为此愿意提供一切帮助。”沈宗濂对此回答指出:“所谓西姆拉协定者,中国政府并未批准”,“西藏为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份,无可置疑”。
3.西藏等于所谓自治领
英国政府在年8月的一份关于西藏的手册中称“宗主权的概念过时(outmoded)。”9月16日,噶厦“外交局”索康等人询问古德、谢利夫(Sherriff)、黎吉生(Richardson)宗主权的含义。三人回答:“没有确切、可靠的含义,但是这个概念不得不用于解释有关它所在的特定的关系,英联邦内部关系就常常用这一词。”他们认为:“在研究年条约藏文文本时,宗主权藏语词汇是模糊的,外交局不能清楚解释其含义。此词包含着‘从外界看来表面上(apparently)西藏在中国之内’的含义”,但是“藏文文本在第II款中还包含‘hangton’一词,其含义是承认西藏管理其内部事务的权利”。“hangton”一词“并未出现在英文文本中,而英文文本却是一旦发生歧义争论时的解释文本”。他们强调:“外交局并不了解交换备忘录(notesex-changed)是条约的一部分。关于宗主权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提议承认西藏构成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如此看来,英国政府企图将西藏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比喻为英联邦成员国与英国的关系。虽然承认西藏是中国的领土,但前提是中国只有宗主权而无主权,噶厦“管理其内部事务”。年9月27日,英印政府外交部致电英国政府印度事务部,将此概括为:“西藏自治的自治领模式(domonionstatusmodel)大体与英国的自治领或俄罗斯自治共和国相同,而不同于印度邦(IndianState)。
对这样一种“自治领模式”,国民政府自然反对,英印政府也认识到此点。年9月23日,英印政府外交部致电英国政府印度事务部:“因为国防,中国需要西藏,批评英国指责中国怀疑英国要将西藏变成缓冲国,批评英国军队出现在西藏。”年10月12日,又报告印度事务部:蒋介石“决心采取措施,坚持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的权利”,沈宗濂对噶厦就要谈此问题。年10月1日,沈宗濂对古德阐述了国民政府的态度:
(1)由于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由于中国反对用任何其他概念来描述西藏对中国的关系,关于西藏问题在中国与西藏之间或英国与中国之间用条约一词不合适。(2)中国并不打算在西藏驻军、派驻官员、干涉西藏内政;除非西藏自己想到发展,中国并无开发西藏的计划。(3)中国本部矿产和其他资源的开发要与英国合作,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西藏。(4)西藏可以被视为在通常的政治之外宗教占支配性地位的地区。
国民政府虽然认为西藏具有特殊性,但是强调了它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强调了噶厦并无直接对外交涉之权。沈宗濂指出:“中国虽然让西藏自治,但是不接受‘自治’(autonomy)一词,也不接受‘宗主权’一词。”
对此,哈里森在年10月4日致本奈特函中认为,虽然“自治领地位可以用于大体上描述西藏的地位”,但是“中国或许会认为自治领地位意味着完全脱离而不能接受”。哈里森指责“沈宗濂并未阐述其‘西藏自治的概念’。他在与斯蒂尔的谈话中提到了中国负责西藏‘对外关系’的态度,但是其他方面并不重要———驻军、财政上自治和交通”。他提出:古德应告诉沈宗濂,英国政府要在战后关于远东问题的同盟国会议上提出“西藏地位的问题”,并表明“陛下政府肯定要支持西藏关于完全的实际自治(fullpracticalautonomy)的要求”。不过,本奈特并不同意哈里森所说,于年10月12日回函认为:“自治领地位”一词用来“描述我们对西藏的目的”并不好,因为“如果我们竭力用类似自治领地位的词语来描述有争议的宗主权,是很难描述的,会使我们陷入深水区”;“如果我们自己赞同自治领地位之概念,就会发现我们赞同中国对西藏的控制,其程度超过我们实际上认可的”。但是,英印政府外交部致电印度事务部,强调哈里森所说:“从印度的角度来说,我们强烈反对中国的权利,要对中国政府进一步施压。方法是:西藏类似于英国的自治领或俄罗斯的自治共和国,特别是就对外关系来说是这样。”
从上可见,英国政府在模糊不清的宗主权之下提出了“实际上的自治”亦即“独立”,以“自治领”来描述西藏的法律地位,企图使国民政府接受此点。年10月7日,曾“调停”20世纪30年代康藏冲突的英国领事台克曼(Teichman)对曾任英国驻华代办裨德本(Prideaux-Brune)强调:“我们的西藏政策是,保持与西藏的密切关系,使西藏在印度政府一定影响之下,充当保护印度东北边界的真空缓冲国。”在这一政策下,英国政府:其一,反对中国的治藏主权。薛穆在11月1日给英国政府的报告中,一方面发现“虽然中国在实践主权时会提议采取某种形式的自治,但是不会放弃对西藏的主权”,另一方面宣称“如果承认中国的主权,即使中国解释这种主权与某种自治相适应,同时在边界问题上达成协议,都与陛下政府的既定政策相矛盾”。其二,企图与噶厦直接交涉,强调噶厦具有外交权。至印度独立时,英国将此“权益”移交给印度。年7月,英国政府向噶厦保证英印两国“将与西藏在对华交涉中保持旧有的关系”,所谓“印度政府作为英国政府的继承者,将继承并遵守英国和西藏所订条约的义务。同时也谅解西藏将通过英国驻印度的专员与英国保持接触,如果形势需要可以访问西藏”。对这一切,国民政府予以回击,指出“西藏乃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份,乃世界所公认者”,将西藏这一法律地位在年元旦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
二、至年:“模糊的宗主权”
随着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的展开和渡江战役的发起,人民解放军即将统一中国大陆,新中国即将诞生,已退出南亚次大陆的英国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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