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范本,怎样打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你一

文章来源法律讲堂,转自法制日报

  当下,还是有人因借条写的不对而受损失!借条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行了,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那么,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如何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本文将为您示范!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0元,现还欠款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元,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0元。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借条不写利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借条这样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

写借条,要注意这八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声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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