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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阅卷之“道”“法”“术”
冯丽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从事公诉工作20余年,从事案件管理工作6年,公开发表理论文章多篇。曾先后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阅卷是公诉人的基本功,也是公诉工作的基石。阅卷不得要领,抓不住要害,导致对事实证据“生吞活剥”,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对证据拎不清、讲不明,不可避免地会滥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时甚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活生生地“整”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阅卷不是简单的机械劳动,阅卷过程不是孤立的双目运动,而是公诉人思想河流的奔涌,是公诉人走向法庭前的最为重要的“生产车间”。甚至可以说阅卷的思路会决定对案件最终处理的思路,所以阅卷过程中的思维很重要。
阅卷是公诉人的基本功,也是公诉工作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将刑事案件卷宗比作陶泥的话,优秀的公诉人可以将它“生成”精美陶器。阅卷不得要领,抓不住要害,导致对事实证据“生吞活剥”,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对证据拎不清、讲不明,不可避免地会滥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时甚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活生生地“整”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见之于客观,这些都会比较直观地在审查报告中得到“映射”。比如其审查报告一般只有证据的罗列与堆砌,证据分析要么惜墨如金,要么照抄套话,乃至毫无章法,令人感到不知所云。笔者从事公诉工作多年,加之多年案件质量评查的从业经历,有了多看多评他人阅卷的机会,因而对公诉人阅卷之重要的体味更深。
阅卷有“道”
阅卷有“道”在于有“思路”。阅卷不是简单的机械劳动,阅卷过程不是孤立的双目运动,而是公诉人思想河流的奔涌,是公诉人走向法庭前的最为重要的“生产车间”。甚至可以说阅卷的思路会决定对案件最终处理的思路,所以阅卷过程中的思维很重要。
(一)体系思维。阅卷中的体系思维是指整合全部案件信息的思维方式。这是公诉人全面审查证据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尽量避免因信息不全、不对称而对事实证据错误判断。体系思维在一些涉众型、对合犯罪案件的阅卷中尤其重要。比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因上下游犯罪链条较长,一般涉及到非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较多,且先后归案的现象较为普遍,对这类案件的阅卷必须要有体系思维,否则很难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比如邓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为赚取开票手续费而设立空壳公司某金属有限公司,一方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案涉及非公企业11家,私营业主8人,非公企业员工3人。阅卷时,就得沿着邓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自己为他人虚开这一主线勾画出涉案事实的全景(见图一)。
图一:邓某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事实全景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强调的“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公诉人须对全案各涉案单位、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进行全面系统审查,否则很难在打击犯罪与保护非公经济之间找到诉与不诉的平衡点。只有以体系思维阅卷,在掌握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情节的全景全貌的基础上,才能避免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演变为选择性保护。
(二)比较思维。比较思维是指公诉人在多人多事或者对合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将关联事实、关联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比较分析的思维方式。具体是将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移送的本案犯罪事实与关联案件进行对比。如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在不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诉人要对关联案件的相关材料一并审阅。
例:年8月,赵某乙接受其朋友张某的请托,向时任某县常务副县长的胞兄赵某甲“吹风”,让张某控制下的公司承接市政工程管网改造业务,并告知事成后张某愿意给其和赵某甲30万元好处费。赵某甲答应并照办,张某顺利承接到工程后向赵某乙支付现金30万元。A区检察院公诉人阅卷时发现,赵某乙供述中交代的向其兄赵某甲行贿25万元的事实只有其本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在公诉人了解到该系列案中主案赵某甲受贿案由B区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其他关联案件均由C区检察院管辖时,遂调阅相关材料。公诉人发现,在B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甲受贿案中和C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徐某、杜某行贿案中均认定该笔事实:赵某乙与李某、徐某、杜某合伙承揽滨江大道路面施工工程、县城中心广场路灯亮化工程,为感谢赵某甲在工程承包中帮忙,赵某乙与三合伙人商量给赵某甲好处费,决定四人平摊费用,并由赵某乙代表四人送给赵某甲以示感谢,后赵某乙先后两次送给赵某甲人民币25万元。最终公诉人“找回”这起犯罪事实及证据。
(三)发散思维。发散思维是指公诉人阅卷时必须具备一种扩散状态的思维模式,换言之,就是打破思想的框,思维不受限,可以一问多答,一疑多解,寻找更多可能性的思维方式。以这种思维方式阅卷,可以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有利于跳出检察、跳出法律看待社会问题,从更广阔的视角检视社会问题背后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比如,在办理制造毒品犯罪案件阅卷时,要细心对照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管制法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管理。在通过阅卷发现监管漏洞后,可考虑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以堵住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渠道。
阅卷有“法”
万物有法,阅卷亦然。阅卷不得法,抓耳挠腮也白搭。世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也没有相同的两个案件,所以公诉人寻找法律真实的路径也各有不同,阅卷时要因案施“法”。
口供中心主义法。对被告人供述、自书材料初步浏览后选取交代最为详尽的为蓝本,以此为中心点,再找能与之印证的证据进行发散式阅卷。这种方法适合被告人认罪、事实证据较为简单的案件。
重返现场法。按照发案顺序阅卷,从接到举报到抓获犯罪嫌疑人现场的破案报告、相关书证,再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循序渐进式阅卷。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较为耗时,优点在于先客观后主观,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犯罪事实,比较适合于命案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虽然阅卷时间较长,但是对于全案证据体系的把握会比较好,后续查找证据缺漏也会快捷些,可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比如,对于拒不认罪案件,从侦查机关经营线索、布控、收网到相关言证、书证收集的全过程要一一回溯,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相关细节是否能够与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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